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 OHIM )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
共同体成员共有十五个 : 奥地利,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 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这一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理解:
* 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 日同样 享受。
* 共同体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 可使用任 一 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但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须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注册的程序:
1 、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直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2 、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3 、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 、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 、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 3 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